(2016)豫1625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卢建军、王庆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5执106号申请执行人卢建军,男,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王庆明,男,汉族,住郸城县,被执行人扬文明,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卢建军申请执行王庆明、扬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6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6年11月14日,向高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6年11月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高收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4、2016年11月18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5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展 新审判员 马 力审判员 宋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