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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清丰县金鸿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金鸿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2415号原告清丰县金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085556453G,住所地清丰县文化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相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沛,河南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清丰县金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丰县金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明海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