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付欣与宋清辉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欣,宋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13号申请执行人:付欣,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辽宁省抚顺市人。被执行人:宋清辉,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欣与被执行人宋清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欣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出国劳务费用4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553元(申请执行人已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宋清辉于2017年1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欣出国劳务费用10000元,被执行人尚欠出国劳务费用本金3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5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唐宗波代理审判员 郝莹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