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谷三、程孟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三,程孟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三,女,汉族,1971年9月8日生,住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孟真,女,汉族1997年1月2日生,住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进才,男,汉族,1950年2月24日生,住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谷三因与被上诉人程孟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谷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2、判令程孟真返还谷三540000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程孟真承担。事实和理由:1、谷三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死亡注销证明、城关镇派出所证明均谷三与程腊月系夫妻关系、程腊月因事故死亡及程孟真与谷三、程腊月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事实。依据相关规定,谷三与程腊月的遗产享有所有权,谷三与程腊月与程孟真之间不具有收养关系,所以程孟真对程腊月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2、谷三申请一审法院查明的程腊月的银行存款信息证明程腊月的遗产有144171.91元,且谷三提交的证人证言均证明程孟真侵占程腊月遗产的事实。3、程孟真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仅能证明程孟真与谷三、程腊月之间是抚养关系,不能证明是合法的收养关系。程孟真辩称,1、谷三的上诉不是事实,谷三称程孟真拿有谷三540000元存在,谷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程孟真拿有540000万元的事实。2、程孟真与程腊月、谷三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且我国对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谷三、程腊月对程孟真尽了抚养义务,程孟真对程腊月也尽了义务,程孟真与谷三、程腊月之间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程孟真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3、谷三、程腊月不仅收养了程孟真,还收养了程孟真的妹妹程盼盼,谷三、程腊月对程孟真与程盼盼尽了抚养义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谷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由程孟真返还谷三540000元。2、诉讼费由程孟真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1994年10月12日,谷三与程腊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1997年1月2日程孟真出生不久即被谷三和程腊月夫妇抱养,此后程孟真一直由谷三和程腊月抚养并共同生活,程孟真称呼程腊月与谷三为父母。程孟真生母系谷三的妹妹谷海红,生父系谷海红丈夫高新义、程孟真的户籍登记在程腊月乡长程孩名下,显示为长女。程孩的女儿程梦茹户籍登记在谷三与程腊月夫妇名下,显示为长女。兰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证明程孟真的户口误入在程孩名下,程孩的女儿程梦茹的户口误入在程腊月名下。谷三与程腊月夫妇户籍中还显示有次女程盼盼。2015年12月9日程腊月因事故死亡,谷三、程孟真均前往事故地处理后事,2015年12月11日,程孟真以死者程腊月女儿身份向福建省三明市民政局申请将父亲程腊月遗身移送兰考安葬,得到三明市殡葬管理处及兰考县殡葬管理所同意批准并在兰考安葬。程腊月在兰考出殡安葬时,程孟真按照农村习俗为程腊月打幡送葬。2015年12月22日,程孟真持程腊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47的银行卡,将卡中的存款144171.91元转往自己的银行卡中。谷三以其丈夫留有存款54万元,程孟真以程腊月亲属名义将原属于谷三的54万元遗产拿走,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由,要求依法判令程孟真归还其54万元,诉讼费由程孟真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谷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丈夫程腊月死亡后,程腊月的遗产状况及遗产分割情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程孟真拿走了属于谷三的540000元遗产,故对谷三要求程孟真返还540000元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谷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谷三负担。二审中,谷三提交新证据两份,一是谷三持有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副卡一份(复印件),程腊月持有的主卡,该卡的主要信息谷三无法调取。二是程腊月生前使用的手机一部,该手机已经过恢复出厂设置。可以证明程孟真毁灭银行告知短信、侵犯程腊月合法财产的事实。另手机已登记到他人名下,所以信息也无法调取。程孟真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不是新证据,这些均是在一审开庭前应提交的证据,另该邮政储蓄银行卡没有姓名,无法证明是程腊月的,且该卡与程孟真没有任何关系,也未出示银行卡的原件。证据二仅是一个物件,没有任何事实证明这里面有其他内容,况且这部手机不仅没有任何内容,也与程孟真没有任何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谷三、程腊月与程孟真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在程腊月去世后,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支持,互为支撑。程腊月死亡后,谷三在未提交程腊月遗产状况、相关分配方案及是否存在该54万元的情况下,主张程孟真侵占了程腊月的遗产54万元,并给其造成了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谷三可在查清程腊月遗产的情况下,通过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此,谷三上诉要求程孟真返还54万元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谷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谷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快。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