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章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章辉,曹丽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蔡端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查章辉,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红,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上诉人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章辉、曹丽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章辉、曹丽红于2017年4月19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查章辉、曹丽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7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查章辉、曹丽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为80.5元,由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为68.5元,由厦门骏豪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刘文珍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