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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桂英与季桂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英,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韩善伟,男,青岛黄岛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行人 :季桂玲,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桂英与被执行人季桂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鲁0211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7258.29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1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李嘉强审判员张培荣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