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执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梁侠与石俊伟、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侠,石俊伟,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侠,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直属册老宅。被执行人:石俊伟,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石寨村石寨(现在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梁侠与被执行人石俊伟、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石俊伟挂靠在安徽省阜阳市快捷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KJ21**重型自卸车一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宜处置。我院于2017年4月3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