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进京诉李青文、邢文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京,李青文,邢文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172号申请人:张进京,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城关镇民主路**号。被申请人:李青文,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城关镇北窑村。被申请人:邢文萍,女,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青文之妻。张进京诉李青文、邢文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进京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文、邢文萍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300000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的存款27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进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青文、邢文萍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张进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支行的存款27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科审 判 员 李玉辉人民陪审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