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林桂荣与杨绍恒王业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荣,杨绍恒,王业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7197号原告:林桂荣,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绍恒,男,汉族,1945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业碧,女,汉族,1947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荣诉被告杨绍恒、被告王业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林桂荣负担。审判员 叶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