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世荣诉南郑县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荣,南郑县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702号原告:王世荣,男,生于1933年2月1日,汉族。被告:南郑县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惠丰北路中段中所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署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荣诉被告南郑县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荣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之表示不潍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