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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闻东与刘树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闻东,刘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2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闫闻东。被告刘树财。原告闫闻东与被告刘树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闻东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闫闻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被告给付2012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时止利率按年息24%计付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树财于2012年5月2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胜利村,向原告闫闻东提供了事先伪造的哈尔滨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用于抵押,与原告闫闻东签订了借款协议,骗得10万元。后被告刘树财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赌博。被告刘树财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刘树财因诈骗闫闻东借款10万元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里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判处刘树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而闫闻东所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偿还被刘树财诈骗的借款10万元的诉讼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闻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迎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诗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