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798号原告:潘某,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翔,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受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郑某,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世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