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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甘祖英申请杨慧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祖英,杨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甘祖英,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住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强臣大厦。被执行人杨惠,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住赫章县威奢乡威奢小学宿舍。本院在执行甘祖英诉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入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