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甘祖英申请杨慧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祖英,杨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66号申请执行人甘祖英,女,汉族,出生于1964年3月,住赫章县城关镇解放东路强臣大厦。被执行人杨惠,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10月,住赫章县威奢乡威奢小学宿舍。本院在执行甘祖英诉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入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