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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狄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狄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狄洪峰,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狄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1.6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诉讼费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狄洪峰每月履行执行款500.00元,申请人王银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狄洪峰有履行能力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