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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95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黄桥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272191-X。法定代表人邱桂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斌,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11组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95162-3。法定代表人蒋寅,该公司总经理。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欠款本金822073元和利息31043.23元(计算至2014年12月底),合计853116.23元;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82207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月息6.2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苏州稼乐植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928035.8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苏州艾德医用产品有限公司一批机器设备在淘宝网进行了司法拍卖。2017年3月15日,蒋寅以2926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在登记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号×××××、×××××的汽车两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0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缃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