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冯红利与黑龙江科贝试剂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利,黑龙江科贝试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冯红利,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科贝试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胡同5号半地下室3号。法定代表人:姜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红利与黑龙江科贝试剂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投资款、投资利润及利息共计3399026元、案件受理费1972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