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富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宿迁市富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2900号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0532921234),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工业集中区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秀清,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来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盼,女,汉族,1991年4月5日生,系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富丽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5884850790),住所地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丁辰。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实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富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来文、张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睿实公司诉称:2013年5月30日,其与被告富丽公司签订关于“宿迁新博物馆项目”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富丽公司向其采购消防水炮等消防产品。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同年10月18日,应富丽公司要求,其又向富丽公司增补了水炮电磁阀一只。截止目前,其向富丽公司供货的总金额为87700元,富丽公司向其支付66000元,尚欠21700元未付。其多次催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700元及违约金13027.5元,共计34727.5元。被告富丽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原告睿实公司(供方)与被告富丽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富丽公司向睿实公司采购消防设备,金额共计86850元,富丽公司指定货物签收代表为陈军,关于结算方式约定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壹万,货到现场后付至合同总额的6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至合同总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余款。……其中:通过检测盒消防验收的周期时间不应超过30天,超过30天后即视为自动通过消防验收。起始日期为交货时间开始起诉”。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供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供货,须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5%违约金。需方无故中止合同、拒绝收货或中途退货,以及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须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15%违约金,供方并有权停止后续相关服务工作”。2013年6月20日,富丽公司指定收货代表陈军在送货单中签字。审理中,关于原告睿实公司主张的增补货款850元,其并无证据证明。另,睿实公司自认富丽公司已支付货款66000元。本院依法向富丽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富丽公司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睿实公司与被告富丽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睿实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可证明其已向富丽公司供应合同约定的消防设备,其有权要求富丽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86850元。另,睿实公司主张增补的货款850元,并无证据证明,故对睿实公司要求富丽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睿实公司自认富丽公司已支付货款66000元,故睿实公司有权就未付货款20850元向富丽公司主张。另,富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故睿实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富丽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13027.5元。被告富丽公司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宿迁市富丽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850元及违约金13027.5元,共计33877.5元。二、驳回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富丽公司负担(该款项已由原告睿实公司垫付,被告富丽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该款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袁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