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赛与鲁晓艳、寇建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赛,寇建生,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2004号之一申请人:李赛,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寇建生,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第三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泉河园二区乙2号楼3层02室。法定代理人:田苗,经理。申请人李赛与被申请人寇建生、第三人和谐置家(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2004号民事裁定,裁定对寇建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一区×号楼×单元×室及李永合、王志伶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号楼×层×室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李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调解已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寇建生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一区×号楼×单元×室及李永合、王志伶名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号楼×层×室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小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