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莆田市鸿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鸿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鸿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林丹娟,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鸿捷精密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42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鸿捷精密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余模具款37万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双方协商约定被执行人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鸿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鸿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及剩余债务;(2)其中被执行人福建融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莆田市鸿捷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9万元;(3)剩余人民币21万元从2017年5月开始分六期履行完毕,每期支付人民币35000元,每期于当月30日支付;(4)被执行人应按上述三项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三项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按(2016)闽0181民初3421号调节书内容补偿剩余的利息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继续计算利息;(5)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604.38元由被执行人支付。(6)双方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和解协议内容。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421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