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恢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张伯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征,王秀琴,张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恢1203号申请执行人:姜征,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伯文,男,194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姜征与被执行人王秀琴、张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拍卖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并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9日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以上房屋予以拍卖,最终买受人王心悦以柒佰万元整(7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心悦(身份证号:×××)所有。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心悦时起转移。二、王心悦(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勇代理审判员 凌 翥代理审判员 邱 凯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天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