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民初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8-13

案件名称

胡永与黄雷、刘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黄雷,刘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5787号原告:胡永,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黄雷,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刘晓红,女,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胡永与被告黄雷、刘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胡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审 判 长  徐吉童审 判 员  刘敬永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