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凤海与武景学、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凯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海,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凯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海,男,1963年10月15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被执行人:武景学,男,1970年11月9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常安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香坊区)哈平三道街。法定代表人:宋玉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凯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乃彦,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凤海与武景学、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凯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