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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王二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王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15号11幢(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合肉类交易市场J区*号。经营者:陆本松,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二华,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与被执行人王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依据本院(2016)浙0110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二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货款1270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二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王二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五和肉类交易市场陆本松肉类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二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23日,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王二华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二华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对被执行人王二华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