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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华有与谢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有,谢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有,男。被执行人谢玉凤,女。申请执行人张华有与被执行人谢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有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谢玉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玉凤在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渭南城南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94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谢玉凤在银行的存款871.69元,其中执行费50元。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