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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熊富能与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富能,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熊富能,男,汉族,1954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B座4层404室。法定代表人朱洪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熊富能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能富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陕西华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64681.67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等剩余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瑶打印:叶瑶校对:叶瑶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