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1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董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董高锋,郑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七六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161493811L。负责人:王新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高锋,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上饶县,被执行人:郑雪清,女,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上饶县,本院在执行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申请董高锋、郑雪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董高锋所有的位于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凤凰西大道70号15栋304室房产一套,现正对该房产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小伟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钟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