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萍与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民,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理,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图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萍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图们市国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