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平与高庆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平,高庆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平,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高庆祝,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于平与被执行人高庆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0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已交24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高庆祝在本院另案的执行款63800元。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不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