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45年3月21日生,现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6145.2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梁成勋审判员 秦光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