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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1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洁与王永平、杨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王永平,杨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1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洁,女。被执行人王永平,男。被执行人杨琳,女。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王永平、杨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洁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永平、杨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平在兴业银行西安曲江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作出(2016)陕0113执1156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平在银行的存款404098.95元,其中执行费5873元,案款398225.95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洁,申请执行人同意(2016)陕011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