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48号原告:刘某,男,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女,住扶沟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