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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48号原告:刘某,男,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女,住扶沟县。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