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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济北经济开发区泰兴东街6号。法定代表人:杜建吉,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临港工业园疏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雷光龙,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同智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其中计付至2016年11月7日止为598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255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湖北中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