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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范小矿与李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矿,李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282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范小矿,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李虎军,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小矿与被执行人李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虎军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8500元,诉讼费2263元,执行费137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领走该款。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申请执行人范小矿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