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王洪忠、沈海洪、崔凤林、周绪娴、刘加法、丛凤仙、王传新、张敦治、魏茂菊、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王洪忠,沈海洪,崔凤林,周绪娴,刘加法,丛凤仙,王传新,张敦治,魏茂菊,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祝智全,职员。被执行人王洪忠,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沈海洪,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凤林,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周绪娴,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刘加法,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丛凤仙,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传新,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敦治,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魏茂菊,女,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洪忠、沈海洪、崔凤林、周绪娴、刘加法、丛凤仙、王传新、张敦治、魏茂菊、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