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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泓恺与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五常中天精米有限责任公司、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其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泓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五常中天精米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苏泓恺,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经济开发区汉江街西3号。法定代表人:靳其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常中天精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杜家镇半截河子村。法定代表人:靳其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经济开发区汉江街3号。法定代表人:靳其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靳其涛,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泓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方通果菜市场有限公司、五常中天精米有限责任公司、龙江省塞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靳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497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靳其涛名下所有松花江牌汽车一辆、宝马X6牌汽车一辆、松花江牌汽车一辆及“塞北人家”注册商标,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