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祖利、罗敏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祖利,罗敏福,叶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林祖利,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罗敏福,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叶小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祖利与被执行人罗敏福、叶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俩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并划拨俩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5784.14元;(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本院另案查封俩被执行人以下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罗敏福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七层楼房一幢及坐落于福清市复式单元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叶小英名下的坐落于福清市的房产,上述房产现在另案处置中;(3)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罗敏福所有的车牌号码分别为闽A×××××梅赛德斯-奔驰牌、闽A×××××梅赛德斯-奔驰牌、闽A×××××福田牌小型汽车三辆。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6)闽0181执12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李述乐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