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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61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与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461号原告: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文化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网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法定代表人:刘新坡,总经理。被告: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环城东路和大寨河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张国其,总经理。被告:衡骁,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生,,现住扬中市。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与江苏亨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96元,减半收取23048元,由原告扬中市京盛花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