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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富焕、郝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富焕,郝建龙,乔会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49号申请人:杨富焕,女,生于1952年4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郝建龙,男,住河南省镇平县,系豫R×××××肇事车车主。被申请人:乔会娟,女,生于1966年7月2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担保人:梁霞,女,生于1973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3********。申请人杨富焕与被申请人郝建龙、乔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郝建龙所有的黑色轿车一辆(车牌号:豫R×××××)予以保全。担保人梁霞以其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豫R×××××)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郝建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黑色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二、扣押担保人梁霞所有的车牌号为豫R×××××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300元,暂由申请人杨富焕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