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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太玖与田龙博、田增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太玖,田龙博,田增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49号原告:朱太玖,女,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满存,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龙博,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田增显,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号*号楼***层*号**号**号。主要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平,男,住,由推荐。原告朱太玖与被告田龙博、田增显、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朱太玖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太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太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太玖负担。审判员  刘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