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偿还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34号1单元11406室房屋的按揭贷款,待该贷款偿还完毕后,配合原告田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田某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王某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偿还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34号1单元11406室房屋的按揭贷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某偿还按揭贷款,其权利人为向王某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田某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待该贷款偿还完毕后,配合申请执行人田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查,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履行期限至2026年11月,申请执行人的强制过户申请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田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