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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贺峰与刘骋、曹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峰,刘骋,曹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606号原告:贺峰被告:刘骋被告:曹强涛原告贺峰诉被告刘骋、曹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峰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