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某、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正定县。本院在执行胡某与蔡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62×××76账户上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欣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