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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某、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蔡某,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正定县。本院在执行胡某与蔡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62×××76账户上的存款2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 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欣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