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泗水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泗水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泗水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泗水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在你处6351***********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