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宁镇人民政府胡萝卜崴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守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宁县东宁镇人民政府胡萝卜崴村村民委员会,王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937号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宁镇人民政府胡萝卜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君梅,女,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亮,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东宁镇胡萝卜崴村会计,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王守明,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宁镇人民政府胡萝卜崴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王守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镇人民政府胡萝卜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守明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宁镇人民政府胡萝卜崴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9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迮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