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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朱利荣、白立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荣,白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朱利荣,女,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八步区。被执行人:白立忠,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八步区。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朱利荣申请白立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102民初37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白立忠应支付申请人朱利荣案款9235.6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9235.6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02执80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助理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