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938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93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新村上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太明。被执行人: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法定代表人:孙颖娟。本院在执行东莞市英豪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市佳特塑机设备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线索,主张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24000元。按此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向云县正友废旧再生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其将应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到期债务付至本院。该公司收到本院法律文书后,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实体异议,认为其对该笔债务的履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同意将相关款项直接付至我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未执结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