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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苏雨山、黄付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雨山,黄付文,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914号申请执行人:苏雨山,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付文,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龟石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洪东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雨山申请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付文买卖合同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容 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