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80号之六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钱梅梅,王志英,钱忠,徐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80号之六十七申请执行人: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西段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5389-0。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金山路兴隆居委会商业网点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5186—2。法定代表人:王志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顺安港。组织机构代码70493466—1。法定代表人:钱忠。被执行人: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951号25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5487—2。法定代表人:冯小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酉华镇朝华村。组织机构代码76904280—8。法定代表人:钱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钱梅梅,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王志英,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钱忠,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徐小燕,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安徽江南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金雄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雄鹰物贸有限公司、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阳县春宏矿业有限公司、钱梅梅、王志英、钱虎、钱忠、徐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466456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