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健、潘伟涛、王旭与刘青红、张萍、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潘伟涛,王旭,刘青红,张萍,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潘伟涛,男,195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青红,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执行人:张萍,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执行人: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法定代表人:刘青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竹山县。法定代表人:陈海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王健、潘伟涛、王旭与刘青红、张萍、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青红、张萍、湖北秦家河矿业有限公司、竹山中强钒业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锡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