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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崔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崔爱平,栾雁,由志林,郝志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负责人:初福川,行长。被执行人:崔爱平,女,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栾雁,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由志林,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郝志娥,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崔爱平、栾雁、由志林、郝志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由志林的车辆暂时无法变现,冻结被执行人崔爱平的银行存款,因该账户还可能进钱,所以暂时不予扣划,扣划被执行人栾雁银行存款4347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4347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搜索“”